人身险公司注意了!监管出手规范保单质押贷款!拟延长贷款期限,明确禁止这些行为——
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文件具体内容,在4月30日前向行业征求意见。
划重点!《征求意见稿》明确:
1、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
2、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贷款办理时的实际结算利率。
3、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4、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不得超过6个月调整为不得超过12个月,避免投保人频繁贷款还款,且支付较高利息。
5、禁止监管套利,要求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保单贷款变相改变保险产品期间以及收益水平,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
目前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突出问题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据了解,这项业务已在我国开办了20年以上,并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银保监会在多份文件中都指出,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但是,保单质押贷款相关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尚无专门的制度安排,行业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
目前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规避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变相开展中短存续期业务、借助质押贷款非法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风险、保险公司现金流风险以及贷后管理措施不足的问题等。
从5个方面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从具体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正是为规范人身险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保险领域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1首先,《征求意见稿》界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明确其法律属性和业务属性,以及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保单贷款期间的保险赔付原则等。
第四条 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
保险公司对超过一年期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账户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均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保险公司不得对团体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期间的保险合同履行
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保险合同未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障责任。
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约定优先偿还保单质押贷款的本息。
2其次,规定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包括贷款条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期限、比例等。
3第三,规范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
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按照监管规定计提偿付能力最低资本,并达到相应资本要求。明确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规定了相关流程要求。
4第四,明确保单质押贷款登记规则,包括鼓励保险公司和借款人进行保单贷款质押登记,并规定质权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以及质押登记、查询、解质押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六条 质权登记
保险公司在取得投保人授权后,可将保单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在登记平台进行质权登记,质权登记信息应包括贷款信息、相关保单信息等内容,保险公司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投保人全部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办理质权登记解除手续。
5第五,明确了监督检查及对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对保单质押贷款做虚假、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二)未完整告知第八条(贷款信息上报征信系统——编者注)内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贷款人身份的;
(四)突破保单质押贷款比例或其他限制,或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发放保单质押贷款的;
(五)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规定的;
(六)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或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监管法律法规要求情况的。
贷款申请人的“三不得”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人身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
明确要求贷款申请人:
1、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机。
2、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
3、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保险公司发放保单质押贷款应返回投保人原缴费账户。
此外,投保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使用情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