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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日报 2018-09-27
《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首部涉及税收保障的政府规章。
  记者25日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首部涉及税收保障的政府规章。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共26条,涵盖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税收保障主体地位,规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并将税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规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综合协调,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保障具体工作。
 
  在涉税信息报送和部门税收执法协助方面,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并对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协助义务进行细化。未及时、准确、完整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履行其他税收协助义务且造成税收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